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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 &#187; 专业探索</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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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专注于刑事辩护、公司法务、房地产、建筑工程、交通事故、金融借贷等领域法律服务与探索。</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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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资产证券化的融资过程中有哪些法律问题</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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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25 Jan 2015 09:14:42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dc:creator>
				<category><![CDATA[金融借贷]]></category>
		<category><![CDATA[融资]]></category>
		<category><![CDATA[资产证券化]]></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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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核心内容：资产证券化在融资过程中，多多少少也会遇到法律问题。现在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讲述，债券必须适应证券化，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核心内容：</strong>资产证券化在融资过程中，多多少少也会遇到法律问题。现在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讲述，债券必须适应证券化，要选择合适特殊目的机构设立形式，隔离破产，信用升级和评级等等。</p>
<p>根据资产证券化的融资过程，逐一阐述了涉及的五大具体法律问题：</p>
<p><strong>　一是资产证券化中的债权让与，由于资产证券化融资中包含着大量的债权让与行为，这里的债权必须具备适合证券化的特质。</strong></p>
<p>虽然这里的债务融资有真实销售和担保融资两种，但担保融资在资产证券化中可能造成灾难性的后果，作者并不提倡这种做法，然而真实销售也并非易事，它往往需要法院的重新定性。</p>
<p><strong>　二是债权受让的特殊目的机构。</strong></p>
<p>按照各国法律规定和融资实践，特殊目的机构可以分为公司型、信托型、有限合伙型和基金型等不同形式，这些形式分别可以收到不同的税收效果和融资便利，各国可以根据本国相关法律限制程度和投资者的熟悉程度，选择最合适的特殊目的机构设立形式。</p>
<p><strong>三是打散债权的破产隔离。</strong></p>
<p>破产隔离是资产证券化融资申的重要法律创新之一，如果没有特殊的法律保护，特殊目的机构会面临许多难以消除的风险，只有通过在会计制度、经营范围和法律监管等方面作出努力，才能使特殊目的机构真正做到&#8221;远离破产&#8221;。</p>
<p><strong>　四是打散债权的信用升级和评级。</strong></p>
<p>资产证券化融资有其独特的外部信用升级和内部信用升级方式，经过升级后的资产支持的证券往往具有超过本身价值的信用级别，因此，法律确认了信用评级的法定地位。</p>
<p><strong>　五是打散债权的证券化。</strong></p>
<p>各国从不同程度上确立了发行资产支撑证券的合法地位，美国作为证券市场最发达的国家，不仅采取多种形式发行资产支撑证券，而且在证券法中对此类证券作出许多豁免规定和要求，为资产证券化降低了融资成本，很值得其他国家借鉴。</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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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债权申报需要提交哪些资料以及注意事项</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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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25 Jan 2015 09:13:32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dc:creator>
				<category><![CDATA[金融借贷]]></category>
		<category><![CDATA[债权]]></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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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核心内容：债权申报需要提交哪些资料以及注意事项。申报债权需要提交债权申报表，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证明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核心内容：</strong>债权申报需要提交哪些资料以及注意事项。申报债权需要提交债权申报表，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债权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p>
<p><strong>　　一、债权申报所需提交的资料</strong></p>
<p>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p>
<p><strong>　　1、《债权申报表》</strong></p>
<p>按照《债权申报表》(后附)的要求填写申报的债权金额、有无担保、有无诉讼、裁定或裁决以及债权形成基本情况等事项。</p>
<p>在“债权形成基本情况”一栏中可以详细说明：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连带权利人、连带义务人等的具体情况及债权的发生、变更、担保及保证、转移、履行、抵销、清偿或部分清偿、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的时间和发生数额(包括债权原始数额、余额、各种利息、罚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构成事项)等全部情况。</p>
<p>机构债权，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债权，须由债权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签名。</p>
<p><strong>　　2、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strong></p>
<p>(1)机构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和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等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发生单位名称变更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必须提交变更的法律文件和证明文件。</p>
<p>(2)个人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债权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p>
<p>(3)委托代理申报还须提交的材料：机构债权人委托代理申报的，还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个人债权人委托他人申报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p>
<p><strong>　　3、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strong></p>
<p>(1)各类合同书等债权原始材料及票据、转账单、对账单等原始履行凭证原件(核对后归还)和复印件；</p>
<p>(2)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相关合同及相关的登记证件(包括但不限于他项权利证)等担保原始材料原件(核对后归还)和复印件；</p>
<p>(3)债权的发生及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移、债务承担、合同转让、债权债务重组、抵销、清偿)等原始材料原件(核对后归还)和复印件；</p>
<p>(4)债权如涉及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则须提交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判决正在执行或正在进行中的案件的起诉书、仲裁申请书、诉讼保全申请书、保全裁定书、生效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执行申请书、法院执行裁定书、法院执行案件通知书等)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p>
<p>(5)债权人主张债权的相关证明资料，如催款、催收通知等；</p>
<p>(6)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及其金额等情况的其他材料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p>
<p><strong>　　4、债权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strong></p>
<p><strong>　　二、提交资料时的有关注意事项</strong></p>
<p>1、债权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原件一份，核对后退还；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均需一式四份。对于债权人提交的复印件，债权人为机构的，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由债权人本人或代理人在复印件上签字。</p>
<p>2、提供材料纸张统一为复印纸A4型。</p>
<p>3、申报债权时，一定要详细填写债权人准确的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固定及移动电话)及委托代理手续。</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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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处理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程序规则</title>
		<link>http://www.hnmwlaw.com/article/206.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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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25 Jan 2015 09:12:48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dc:creator>
				<category><![CDATA[金融借贷]]></category>
		<category><![CDATA[债务]]></category>
		<category><![CDATA[债务利息]]></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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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核心内容：处理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程序规则。首先提出迟延履行利息适用，审查迟延履行利息的适用，迟延履行利息清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核心内容：</strong>处理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程序规则。首先提出迟延履行利息适用，审查迟延履行利息的适用，迟延履行利息清偿的顺序。因此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具体方法是什么？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p>
<p><strong>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处理程序规则</strong></p>
<p><strong>　　(一)迟延履行利息适用的提出</strong></p>
<p>由谁申请或需不需要申请等问题，应根据执行依据不同和申请人的主观意愿区别对待，法院执行机构持当事人申请与依职权采取相结合原则，以促进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给付义务。因为《民诉法》第十三条规定，案件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迟延履行利息接受者是执行案件的申请人，申请人可以主张，也可以放弃，所以区分情形处理。</p>
<p>第一种，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通常是判决书)已明确被告知如果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人按《民诉法》第229条规定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然而申请人没有申请的，法院执行案件时应视申请人放弃主张迟延履行利息的权利，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的主张需要申请人在执行申请书中提出。</p>
<p>第二种，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通常是调解书)没有告知《民诉法》第229条规定的，申请人在执行申请书中主动提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的请求，法院通知被执行人除履行法律文书中的标的外，还要支付迟延履行利息。</p>
<p>第三种，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通常是调解书)没有告知《民诉法》第229条规定的，申请人也没有提出主张，法院依据《民诉法》主动告之申请人有关迟延履行规定并依职权通知被执行人应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申请人如明确表示放弃，也应予以支持。针对第三种情形，申请人是否申请并非是必要条件，法院依法主动适用该条，体现迟延履行利息支付的法定性。</p>
<p><strong>　　(二)迟延履行利息适用的审查</strong></p>
<p>不按期履行原因划分。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情形，我认为：按履行能力可以划分客观上不能履行与主观上不能履行。客观上不能履行是被执行人因无财产或经济困难导致无法按期履行义务，如以自然人为被执行人的，身患癌症而连治疗都没钱，此时被执行人不履行金钱义务；主观上不能履行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迟延履行金钱义务的，如被执行人有房屋等财产而不变现偿还自己的债务，造成迟延履行的原因是被执行人的主观上拖延故意。迟延履行利息支付是一种执行措施，目的是催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由于客观上不能履行造成迟延履行，因此该项执行措施采取也就失去前提，否则不加区别加以适用，有违法律对当事人公平保护。</p>
<p><strong>　　(三)迟延履行利息清偿的顺序</strong></p>
<p>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规定，法院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除非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执行款等于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之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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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的现实意义主要有几点？</title>
		<link>http://www.hnmwlaw.com/article/204.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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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25 Jan 2015 09:12:02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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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企业]]></category>
		<category><![CDATA[债务重组]]></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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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核心内容：企业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对债务期限、偿还方式、债务转移或债权本息减免等达成识，以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的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核心内容：</strong>企业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对债务期限、偿还方式、债务转移或债权本息减免等达成识，以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的行为就是债务重组。企业进行债务重组有什么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哪里？接下来法律快车将为您详细介绍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的现实意义主要有几点？</p>
<p>在我国国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p>
<p>公司通过资产重组和债务重组，可以改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产质量，提升公司业绩，化解市场风险，优化企业的整体结构。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p>
<p><strong>　　（1）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强强联合。</strong></p>
<p>从全会的角度看，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建设重外延扩张，轻内涵发展，搞“大而全”、“小而全”和低水平的重复建设，造成了会资源的巨大浪费。通过资产重组、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重新组合，可以优化产业、行业和企业规模结构，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资源配置效率，从而推进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重组和产业结构调整。从公司的微观层面看，通过收购、合并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实现强强联合，使管理水平高、经济效益好的公司迅速扩张资产规模，并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市场机制形成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规模经济显著和市场竞争力较强的大企业集团。例如，燕啤酒收购惠泉啤酒实现同行业强强联合，收购后扩大了市场份额，提高了两家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获利能力，巩固了燕啤酒的行业龙头地位。</p>
<p><strong>　　（2）促进集团公司对内部资源的整合，减少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strong></p>
<p>由于公司上市前改制不彻底，相当部分的企业脱胎于集团公司，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经营管理等方面均不独立，导致企业经营不独立。企业通过向集团公司购买相关资产和业务，或者集团公司通过吸收合并企业的方式实现整体上市，使集团公司与企业相同或相关业务进行整合，有效地提高了公司的整体运作和管理水平，降低了集团公司与企业之间人为操纵利润的可能，使企业的业绩更加真实，有利于企业做大做强。</p>
<p><strong>　（3）促进企业进行业务结构调整，实现产业转型。</strong></p>
<p>企业通过出售低效或不具有发展潜力的资产，盘活存量资产，将资金投入到有发展前景的项目，或通过收购其他企业进入新的产业领域，从而实现产业结构的调整。</p>
<p><strong>（4）通过脱胎换骨式重组，提高企业质量，降低证券市场风险。</strong></p>
<p>部分企业因为体制或历史遗留问题，在上市之初就有这样那样的包袱；还有些上市后因为行业或经营原因出现亏损，影响证券市场的发展。企业通过与重组方进行资产置换，对公司进行股权结构、资产结构、产业结构等一系列调整，清理了不良资产和债务，置入了优良资产，突出了主营业务，提高了企业资产质量，解决了公司面临的退市风险，保护了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化解了证券市场风险。</p>
<p><strong>（5）活跃证券市场，促进市场创新。</strong></p>
<p>企业重组一直是资本市场的热点和亮点，重组的方式多种多样，通过合并、要约收购、发行新股购买资产等一系列创新安排所进行的企业业务整合和扩张，极大地活跃了证券市场，为实现资本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有效配置开辟了多样的途径。</p>
<p>但是，企业资产重组的风险很高，一个时期以来，基于粉饰报表的需要而进行的财务性重组、注入资产不完整导致公司经营不独立的不规范重组、利用不公允的关联交易进行掏空企业的恶意重组不断，因此，在鼓励企业进行资产重组的同时，又要对重组中的问题加以规范。企业进行资产重组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p>
<p><strong>　（1）要正确认识资产重组和产品经营的关系。</strong></p>
<p>企业的资产重组，必须以扎实、成功的产品经营为基础，以搞好生产经营、壮大企业实力为终极目的，而不能脱离产品经营进行资产重组，陷入投机炒作之中。产品经营是资本经营的基础和前提，为资产重组提供了内在要求和推动力，出色的产品经营是外部资产重组成功的重要保证；而资产重组为产品经营上规模、上次提供了更宽广、更深厚的基础和更巨大的空间。因此，资产重组和产品经营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一个有机整体。在现实中，大凡资产重组成功的企业，其产品经营也必定卓有成效，反过来，产品经营困难丛生的企业，其资产重组也必定差强人意。</p>
<p><strong>（2）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应当坚持与推进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经营机制相结合，对被兼并企业进行有效整合，实施再造工程，使被兼并企业焕发新的活力。</strong></p>
<p>整合战略的成功实施决定着资产重组的成功，也反映出公司治理水平的高低。通过重组收购的其他企业，并不是简单的几何相加，关键在于收购后有关人员、管理、业务、文化是否融合，在于整合后的消化功能，甭则会出现因收购引发的吃撑了消化不良，甚至是吃不下的问题。</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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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民间借贷纠纷中举证责任转换规则如何适用</title>
		<link>http://www.hnmwlaw.com/article/202.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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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25 Jan 2015 09:11:02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dc:creator>
				<category><![CDATA[金融借贷]]></category>
		<category><![CDATA[借贷纠纷]]></category>
		<category><![CDATA[民间借贷纠纷]]></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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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核心内容：乙向甲借钱，并当场打下欠条，约定欠款归还日期。到了还款日期，乙却没有还钱。为此，甲将乙诉至法院。“谁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核心内容：</strong>乙向甲借钱，并当场打下欠条，约定欠款归还日期。到了还款日期，乙却没有还钱。为此，甲将乙诉至法院。“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诉法设置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甲应承担欠款由来的举证责任，若不能举证法院测不支持甲的诉讼请求。而《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以及相关民诉中举证责任转换规则的理论，将相关举证责任进行及时、合理的转换给债务人乙，如果乙举证不能，将承担败诉风险，法院应该支持甲的诉讼请求。下文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讲述民间借贷纠纷中举证责任转换规则如何适用？</p>
<p><strong>【案例简介】</strong></p>
<p>甲与乙于2009年2月1日达成书面协议，由甲出借1万元给乙，借款期限为1个月，乙当场打下欠条一张给甲并交付给甲。由于甲当时没有现金，双方约定由甲于2009年2月2日将1万元款项交给乙。后甲于09年3月2日起诉乙，请求乙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审理过程中，乙承认条子是自己打给甲的，但是甲当时没有支付现金，后来也没有支付自己任何款项。甲承认当时确实没有给乙1万元现金，但是自己已于09年2月2日从银行取出1万元给乙。双方对此事实均没有提供任何书面证据。</p>
<p><strong>　　【观点分歧】</strong></p>
<p>法院经过审理，形成了两种观点。观点一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甲是本案件的债权人，本应为合同成立、生效以及支付给乙1万元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现甲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履行支付乙1万元借款的事实，自然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观点二认为，如果本案严格依据民诉证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将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且这一规则在本案中的运用忽视了举证责任转移的动态过程，势必产生个案不公。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以及相关民诉中举证责任转换规则的理论，将相关举证责任进行及时、合理的转换给债务人乙，如果乙举证不能，将承担败诉风险，法院应该支持甲的诉讼请求。</p>
<p><strong>　【案例评析】</strong></p>
<p>笔者完全同意第二种观点。我们知道，“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诉法设置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它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但是该原则是相当模糊的一个概念，远远不能囊括当事人在诉讼中多种多样、性质各异的权利主张。那么我们对该原则就要灵活运用，将其视为一个动态过程，也只有这样，才能将该原则落到实处。</p>
<p>本案件中，甲处于债权人地位，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相关规定，甲应该对借款关系成立并已经履行给债务人乙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具体到该个案，如果简单、教条依据这两条规则，甲确实没有办法提供证据对该支付借款的事实进行证明，那么败诉的风险自不待言。我们应该认识到，本案件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双方的借贷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这个有甲手中的借条为证，没有任何争议，关键是由双方当事人中的哪一方来证明支付借款的事实。<br />
笔者认为，应该将该举证责任进行一次合理、及时的转换，由债务人乙就自己没有收到借款事实承担一部分举证责任，如果乙不能提供任何证据，将由乙承担败诉风险。当然，这种转化并不是完全免除甲对这一事实的举证责任。综合分析本案情，甲手中有乙打下的欠条，甲也承认自己当天确实没有给付乙1万元借款，关键是双方对次日是否给付借款的事实产生了分歧。那么我们退一步来做个反问，既然乙抗辩甲次日没有支付借款，为什么没有及时将欠条收回？所以，乙在该借贷关系中，存在的过失是不容置疑的，对该契约风险当然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我们不能像观点一中陈述的那样，由于甲不能证明自己支付借款的事实，就草率认为由甲承担败诉风险，这样一方面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忽视了民诉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的灵活运用。</p>
<p>本案件中还有一点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债务人乙对自己的抗辩并没有任何书面证据证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证据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该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当然，本案件中双方对支付借款的事实均没有证据，但是甲有乙立下的欠据为证，也正基于次此事实，认定乙承担该风险显得理所应当。</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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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货币从紧推高义乌民间借贷利息个人债务</title>
		<link>http://www.hnmwlaw.com/article/200.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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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25 Jan 2015 09:10:13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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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金融借贷]]></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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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月息2分、月息3分、月息5分、月息6分、月息1角、月息1.2角……在不到一年时间里，受国家货币从紧政策影响，义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月息2分、月息3分、月息5分、月息6分、月息1角、月息1.2角……在不到一年时间里，受国家货币从紧政策影响，义乌民间借贷异常活跃，同时月息不断被推高。</p>
<p>参与义乌民间借贷的民间资金究竟有多少?这连从事义乌民间借贷的圈内人士都说不清楚。从本月开始的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情况来看，义乌可以比其他县(市、区)增加1家试点名额，这足以说明义乌民间资金的雄厚和上级部门对义乌民间资金的重视。</p>
<p>义乌小商品市场全球闻名。从挑货郎担开始，义乌商人就有向亲朋好友拆借资金的习惯。在20多年发展历程中，义乌小商品市场为义乌城乡居民创造出令人炫目的财富。统计数据显示，义乌城乡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居全省前列，义乌也是全省最早进入最富裕行列的县(市、区)之一。</p>
<p>由于融资需求旺盛和银行存款利息偏低，义乌不少民间资金早就开始流入民间借贷市场。昨日，一名已从事民间借贷10多年的圈内人士说，义乌民间借贷，从亲朋好友之间的拆借起步，逐步发展成一个亲朋好友带亲朋好友的借贷圈。这种民间借贷大多隐在民间，但也有一部分以不同形式浮出水面，比如投资咨询公司、典当行或投资公司等。</p>
<p>“刚开始，义乌的民间借贷月息大多在2分至3分之间徘徊。但从去年下半年开始，义乌民间借贷月息大幅上升。现在有些民间放贷人士开口就要月息1角甚至2角，这么高的月息在过去是从来没有过的，但这主要是用于不超过1个月的短期拆借。”昨日义乌的一名民间借贷圈内人士说。他还说，从事民间借贷主要是将钱放贷给生产企业用于周转。</p>
<p>义乌民间借贷还发生这样一种变化：以往只要有信用度高的人士担保，企业就可以从民间渠道贷到款;但现在想拿到钱，起码需要抵押物，比如车子、住宅或商铺等。由于民间借贷人士不敢轻易将钱放贷给企业主，企业主不得不升高月息，四处借钱。</p>
<p>记者了解到，在义乌本地借不到钱后，义乌的一些企业主就向金华、永康、诸暨等周边县市的企业、典当行或投资咨询公司借钱。</p>
<p>今年4月份，义乌市有关部门出具的一份调研报告称：“宏观调控，银行贷款缩紧，已造成义乌市一些企业资金紧张，民间地下融资加剧了部分中小企业融资风险。特别是对于投资大、周期长、利润低、招工难的部分行业，流动资金短缺，企业不得不借助于民间融资，资金紧张甚至导致企业破产或重组。” 　　据民间借贷圈内人士透露，在放贷时，他们并不看好投资大的企业，而是一些在业界信誉好的小企业。“与小企业相比，大企业投资规模大，所需资金的胃口和风险也大，往往动不动就要上千万元。而对一般的民间借贷人士来说，一时也拿不出那么多钱;就是拿得出那么多钱，他们也不敢将所有钱借给一家企业”。</p>
<p>因此，一些规模大的企业日子并不好过。义乌市有关部门统计数据显示，受货币从紧政策等影响，3月底义乌市1138家规模以上企业中，未开工企业7家，停产、注销或搬迁企业16家。</p>
<p>义乌民间资金活跃，它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义乌市场发展。但在目前多种不利因素影响下，义乌民间资金也开始用调高月息的方法收紧。从民间渠道借款难，可以说已使义乌一些企业雪上加霜。</p>
<p>在这种情况之下，义乌市政府部门推出措施，拓展义乌企业的融资渠道。早在今年初，义乌市政府就出台有关文件，规定义乌市场商位使用权质押贷款进入正式运作阶段。</p>
<p>7月14日上午，义乌市政府召开第10次常务会议，与会领导强调要“突出抓好金融保障、创新、防范等工作，强化金融对地方经济的支撑”。另外，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和股权质押贷款也将实施，这些措施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义乌企业融资难。</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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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方法？借款合同知识</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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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25 Jan 2015 09:09:24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dc:creator>
				<category><![CDATA[金融借贷]]></category>
		<category><![CDATA[利息]]></category>
		<category><![CDATA[民间借贷]]></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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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核心内容：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把握哪些原则?无息推定原则、合理利率原则、不保护复利原则。 民间借贷利息计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　核心内容：</strong>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把握哪些原则?无息推定原则、合理利率原则、不保护复利原则。<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标准要根据《合同法》第211条及其他相关规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p>
<p><strong>　　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strong></p>
<p>民间借贷问题，是民间发生较多的纠纷之一。在合同法生效前，此类纠纷通常被作为一般的债务纠纷，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合同法在总结以往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把民间借贷纳入了自己的调整范围，对民间借贷涉及到的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尤其是对民间借贷的利息计算标准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它在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p>
<p>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上述规定处理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p>
<p><strong>　无息推定原则。</strong>即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确认借款人不必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该项原则，应当说是合同法在立法上的一大突破。合同法施行前，司法实践中处理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时，对于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的，一般都是保护贷款人获得利息的权益，按照银行借款利率计算利息。合同法的规定，对此作了根本性的改变。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之间对于利息问题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无偿借贷的性质。合同法的规定，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虽不利于公平地保护贷款人的权益，但有利于推动互助友爱的社会生活秩序的建立。</p>
<p><strong>合理利率原则。</strong>合同法第211条规定的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是对原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公民之间借款问题司法解释在立法上的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按照这些规定的要求，在合同法生效前，各级法院在审理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时，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过高利息就是不予保护的。合同法生效后，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其第211条规定确认当事人之间关于借款利率的约定时，因当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尚没有关于限制民间借贷利率的具体确定，仍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认定和处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的部分不予保护。</p>
<p><strong>　　不保护复利原则。</strong>是司法实践中处理借款纠纷案件所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也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所确认。《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都明确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复利(第125条、第7条)。合同法虽然没有对复利问题应否保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从其确认的借款合同的基本原则、规则看，是不承认复利的。因此，对于该法实施后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仍应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要求处理，对复利不予确认和保护。</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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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民间借贷利率与国家信贷利率的异同</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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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25 Jan 2015 09:08:28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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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核心内容：民间借贷利率与国家信贷利率的异同。利率不同，民间借贷是市场自由利率，国家信贷是国家计划利率。利率产生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核心内容：</strong>民间借贷利率与国家信贷利率的异同。利率不同，民间借贷是市场自由利率，国家信贷是国家计划利率。利率产生的目的不同，民间借贷依据行业利润的高低，国家信贷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方针等等。法律快车小编在下面为您一一介绍。</p>
<p><strong>　　国家信贷利率与民间借贷利率的比较</strong></p>
<p>(一)两种利率的异同</p>
<p>我国现行利率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国家计划利率(包括政策性优惠利率和浮动利率)；另一种是市场自由利率。这两种利率，既有其共性，也有其个性。</p>
<p>1、从利息的本质概念上来说，两种利率都具有共同的属。首先，利率作为资金的价格表现是共同的。当货币所有者将货币资金提供到市场上，当作特殊商品来让渡，利率表现为这种商品的价格。民间借贷是货币所有者拥有的财富积累，当货币财富由储藏手段转变为提供到市场执行借贷资本的职能时，只要是有息借贷，利率就反映了让渡资本的价格关系。</p>
<p>其次，资金供求关系，决定着国家信贷利率状况，也决定了民间借贷利率状况。这里的资金供求关系对利率状况的决定有几层意思：一是市场资金需求状况和国家产业经济政策，决定了银行利率的高低；二是银行资金供求状况决定了信贷利率高低，也影响了民间信贷的供求状况和利率高低。</p>
<p>三是民间借贷利率是由市场需求和行业利润所决定的。再次，两种利息，均属利润的一部分，体现了借贷资本对产业资本或商业资本利润分割的关系。所不同的是，对利润的分割程度不同。</p>
<p>2、两种利率产生的目的不同。</p>
<p>从量上看，民间借贷利率普遍高于国家信贷利率的几倍或几十倍。从质上看，国家信贷利率是发展国民经济的杠杆，它的高低，不以盈利率来决定，而取决于国家发展经济的意愿。由于民间借贷的普遍高利率，不少利率甚至高出了经营者的承受能力和盈利界限，因而难免出现剥削和榨取其他资本剩余价值和经营者的剩余劳动的现象。两种利率质量上的差别，主要是因为：</p>
<p>第一，制订利率的依据不同。国家信贷利率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方针制定的，具有严格的计划性；而民间借贷则是依据行业利润的高低而制订，具有随意性和谋利要求突出的特点。</p>
<p>第二，执行利率的手段不同。首先是收息方式，民间借贷较之国家信贷收息内容多，方式灵活。其次是国家信贷利率的执行是以政策和法令为依据的；而民间借贷则完全凭借款人的信誉，能否收到利息，不受法律保护。</p>
<p>第三，由于利率制定的目的不同，作用方向也不同。国家信贷利率作为调节国民经济发展的杠杆，是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的，反映了一个时期国家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其调节的目的是筹集融通资金，引导资金流向；民间借贷则主要以瓜分剩余价值，谋取高额利润为目的，利息率反映了不同行业的利润状况和市场资金供求的松紧度。</p>
<p>(二)两种利率的比较</p>
<p>在产品经济条件下，资金的分配渠道单一，资金的调节主要是通过国家严格的计划配额。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观念的确立，我国金融业得到了迅速发展，民间借贷也迅速恢复和发展起来。作为一种传统的经济活动，民间借贷对新的经济体制和运作机制，特别是对农村不同层次的经济发展，具有很强的适应性。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也要求建立一个国家银行为主、合作金融为辅，民间借贷补充的新体制。民间借贷是国家、集体信用的有益补充，这一点，几乎是没有疑问的。利率是调节资金市场的重要杠杆，要建立社会主义资金市场，发挥利率的调节作用，确有必要对当前两种利率进行比较、分析、研究。</p>
<p>1、敏感度比较。利率的敏感度，是指利率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的反映灵活与迟滞的程度。完善的利率机制，具有灵敏跟踪、反映市场资金供求矛盾，适时调节利率高低的功能。我国现行信贷利率，受多年来“集中信用”观念和资金供给制的影响，强调国家对利率的高度集中管理，尽管近年来对专业银行给予了一定的浮动利率权，但也没有改变制订和执行利率权力高度集中的状况。浮动利率，可以说只是在抵销专业银行吸收存款的一部分亏损起了作用，真正对调节资金供求的作用甚微。因此，国家信贷利率带有深深的计划经济烙印，缺乏按市场要求调节利率的灵敏机制，扼杀了利率积极和主动调节资金供求作用。</p>
<p>民间借贷的情况看，利率的高低，与市场资金需求、国家信贷供给有很大关系。</p>
<p>据对江西省民间借贷(私人部分)利率分析表明，借贷利率分别经过了1988年8月到1989年5月低谷期(月息3—7%)，1989年下半年到1990年上半年高峰期(月息5—15%)，1990年下半年到1991年中间期(月息5-10%)。在1991年以后，民间借贷利率呈现出不稳定的波动状况，而利率的波动幅度，都与当时市场资金供求相关。供给偏好利率下降，求过于供利率上升。1991年以后，由于经济稳定发展，特别是随着国家加快农业发展政策实施，农业经济地位增强，农业银行、信用社资金可供量增加，资金供求矛盾相对有所缓和，民间借贷利率也出现了少有的稳定时期。由此可见，民间借贷利率反映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如同价格对商品供求的反映一样灵敏。</p>
<p>2、刺激强度比较。利率的刺激强度是指利率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影响力度。刺激强度的大小，主要看利息占企业利润与成本变动的规模。利息是利润的一部分，体现了利润在贷款人和借款者之间进行分割的比率。按照马克思的借贷资本理论，当利息达到利润的最高界限，归职能资本家的部分就会等于零，而利息的最低界限则不能等于零。但低利率会对调节资本供求起反作用，迫使它提高到一个相对的界限。这说明，利率占利润的比例对刺激资金供求强弱有特殊意义。</p>
<p>长期以来，我国实行低利制度。信贷利率在很大程度上是由银行存款成本加费用率综合起来的一个最低承受量，虽然从1979年到1990年，我国先后9次提高存款利率，但均没有将利率提高到一个与企业利润水平相对应的程度。1991年前后又两次下调利率，使差距又进一步拉大。据有关资料表明：目前，企业利息支出约占企业成本的3—5%左右，难以影响企业的总成本出现较大变动。利息对企业利润分割比重小，而信贷资金在企业资本总额中又占50%-80%，对企业资金供求不能产生有力刺激。因此，企业资金使用效益不高，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大障碍。民间借贷利率的动力源，是资本所有者获取利息收入。因此，在资本贷放之前，首先要考虑的是借款者经营利润的高低和可以分割的最高界限。据对江西农村民间借贷(私人部分)利率分析，当借贷资本占经营总资本50%，分割利润达30-50%；当借贷资本达到70%以上，分割利润达50-80%，有的甚至超过了经营者的盈利极限。</p>
<p>尽管农村民间借贷利率达到这么高，但近几年来，民间借贷却以每年增长近20%的速度发展，与银行、信用社借款相比，损失率与呆滞率要小得多。而且不论是信用程度还是资金周转速度，都比银行、信用社要高、要快。因此，民间借贷高强度的利润分割，对刺激借贷者加速资金周转，提高使用效益，发挥了较大作用。实际情况表明，国家信贷利率在现行低利制度下，对借款者(企业和个人都是如此)利润分割比重过小，不能起到刺激借款者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目的，使资金供求和资金资源在产业间的有效调节和配置难以实现。</p>
<p>3、弹性比较。提高利率弹性是近10多年来我国利率体制改革希望达到的目的。但由于受外部环境制约，使利率固有功能未能发挥。首先，由于贷款利息的调高调低，都很难对企业负担产生明显效果；其次，企业要求减轻负担最先想到的是降低利率，却又在银行不断降低利率的过程中，日趋淡化利息观念；再次，企业预算软约束和资金需求管理与调控的行政手段，使我国信贷利率仍然处于低弹性区。在现行信贷利率体系中，利率档次数十个，浮动利率也增加不少，但利率差距大小，反弹能力和回旋余地都很小，不能对资金供求起到有效的调控作用。民间借贷，由于实力相对薄弱，不可能对整个资金市场产生明显效应，但有一点，利率差距较大，就借贷双方而言具有较强的弹性。</p>
<p>(三)加大市场利率改革份量，发挥调节资金供求作用如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利率体制，至今为止，国内外都没有现成的经验，必须根据中国国情和信贷资金运动特点、规律来进行研究。资金供求矛盾突出，资金使用效益不高，利率管理权限高度集中和行政调控手段为主等构成了我国信贷资金运行的基本特点。要在这个基础上建立社会主义资金市场体制，利率机制必须作出深刻反映，必须重构利率机制，增强利率杠杆对资金供求调节的敏感度、刺激强度和提高弹性，加大利率改革的市场调节份量。</p>
<p>1、提高贷款利率总水平。按市场规则确定贷款利率。现行贷款利率的变量，难以对企业成本变动和利润分割产生明显的影响，缺乏刺激企业节约资金的动力；其次，企业对资金价格反映迟钝，可以说，资金成本比企业任何一种商品的成本都要低，不利于激励企业在发展生产中降低消耗；再次，由于银行存款成本和经营费用日益增高，存贷利差缩小，甚至出现负利率，导致一些经营行和一些项目贷款越多，亏损越大。因此，贷款利率总水平的制订，要摆脱长期以来低利政策的束缚，按照“等量资金获得等量利润”的原则，增加对企业发展和资金供求的刺激强度，调整国家、银行与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p>
<p>2、实行分级利率管理制度。现行利率管理集权中央，对地域广大，经济发展水平和资金供求矛盾不一的国情缺乏适应性。因此，必须调动专业银行总、分行和经营行执行、管理利率的积极性，实行分级管理。管理内容是：中央银行要加强对全国借贷市场的利率管理，根据国民经济运行信号，制订不同时期的利率政策和基准利率；专业银行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产业特点，制订和管理行业差别利率；专业银行分行依据本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和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制订和管理浮动利率上下限；经营行在分行确定的浮动利率界限内，有权对行业和企业作出利率选择。</p>
<p>3、建立一部分较完全的市场浮动利率。近几年来，随着融资工具增加和融资渠道拓宽，我国利率机制在发生静悄悄的变化。主要是证券业务发展和民间有息借贷的迅速增加，使利率运作注入了新的内容。可以预见，在建立市场经济，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利率体制还将会受到更强烈的冲击。因此，必须加快步伐，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利率体制，加大市场利率改革份量，建立较完全的市场浮动利率。这种利率机制的取向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第一，利率要跟踪物价；第二，要反映市场利率的水平和资金供求状况；第三，要考虑银行存款成本和营运费用；第四，要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政策；第五，建立较完全性的市场浮动利率机制，作为我国利率体系的组成部分，就是要使利率体系产生明显的灵敏度和较高弹性，作为反映资金市场的“寒暑表”挂到市场上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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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道路交通事故人员伤残鉴定的鉴定机构</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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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25 Jan 2015 09:05:49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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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交通事故]]></category>
		<category><![CDATA[伤残鉴定]]></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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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交通事故鉴定】道路交通事故人员伤残鉴定、鉴定人、鉴定机构等 1.鉴定 鉴定是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公安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交通事故鉴定】道路交通事故人员伤残鉴定、鉴定人、鉴定机构等</p>
<p><strong>1.鉴定</strong></p>
<p>鉴定是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公安、司法机关交验的人或物进行鉴别和判定的一种活动。</p>
<p><strong>2.鉴定书</strong></p>
<p>鉴定人根据检验结果，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得出的综合性判断，称为鉴定结论。鉴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鉴定结论形成的书面文书称为鉴定书。鉴定书应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要、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结论，并附有鉴定人亲笔签名。几个鉴定人同时进行检验、鉴定时，可以通过讨论提出共同的意见，出具共同的鉴定书。如果意见不一致，也可以分别出具鉴定书。</p>
<p><strong>3.鉴定机构</strong></p>
<p>公安交通部门依法成立的专门从事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的机构即为鉴定机构。</p>
<p><strong>4、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strong></p>
<p>(1)补充鉴定：公安、司法机关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鉴定人做出的鉴定(鉴定结论)不够完整或有疑点，表现在交验材料不完全、检验方法不可靠、说明理由不充分、鉴定结论不正确等，可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补充鉴定。司法机关确认有缺陷，可将鉴定书、材料及其他新证据(如物证、书证、证人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等)送还原鉴定人，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复验，解决新的问题，或者修正内容，补充意见。</p>
<p>(2)重新鉴定：当事人和委托机关对原鉴定和补充鉴定不意，可在接到鉴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上一级公安司法机关在接到重新鉴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做出重新鉴定的决定，组织对原鉴定材料进行重新审查评定。此时可将原案材料另行委托其他鉴定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结论为最终结论。</p>
<p><strong>5.治疗终结和鉴定时机</strong></p>
<p>(1)治疗终结：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公安交通部门提交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p>
<p>(2)鉴定时机：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的治疗终结之时，或确因损伤所致并发症的治疗终结之时为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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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当事人提出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申请的时间</title>
		<link>http://www.hnmwlaw.com/article/191.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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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25 Jan 2015 09:04:48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dc:creator>
				<category><![CDATA[交通事故]]></category>
		<category><![CDATA[伤残评定]]></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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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当事人应当在什么时候提出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申请? 答：伤残评定必须以人身损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当事人应当在什么时候提出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申请?</p>
<p>答：伤残评定必须以人身损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3.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该标准2.7规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p>
<p>因此，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病情稳定后，可以向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申请评定伤残等级。</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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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必须到指定的鉴定机构去吗</title>
		<link>http://www.hnmwlaw.com/article/189.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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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25 Jan 2015 09:04:14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dc:creator>
				<category><![CDATA[交通事故]]></category>
		<category><![CDATA[伤残鉴定]]></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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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我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可能致残，肇事车有保险，但保险公司让到其指定的鉴定机构去鉴定。请问：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必须到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我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可能致残，肇事车有保险，但保险公司让到其指定的鉴定机构去鉴定。请问：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必须到保险公司指定的鉴定机构去吗?</p>
<p>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p>
<p>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p>
<p>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p>
<p>(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p>
<p>(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p>
<p>(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p>
<p>(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p>
<p>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p>
<p>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p>
<p>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p>
<p>(二)委托鉴定的材料;</p>
<p>(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p>
<p>(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p>
<p>(五)明确的鉴定结论;</p>
<p>(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p>
<p>(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p>
<p>具体到本案，答案是否定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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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交通事故申请法医鉴定的程序和注意点</title>
		<link>http://www.hnmwlaw.com/article/187.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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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25 Jan 2015 09:03:35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dc:creator>
				<category><![CDATA[交通事故]]></category>
		<category><![CDATA[法医鉴定]]></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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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公民申请法医鉴定，首先应向有关的公安、司法机关提交鉴定申请。该部门经审查符合鉴定条件的，可指派或者聘请法医鉴定部门的专业法医师或医师对法医学方面的问题进行鉴定。进行鉴定时，受伤当事人一般应到场，并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包括影像学报告、X光片、CT片、致伤物、照片、证人证言等。</p>
<p><strong>　申请法医鉴定应注意以下几点：</strong></p>
<p>1、当事人应与鉴定人员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物证和检材，如实接受鉴定人员的询问、调查和检验。</p>
<p>2、在鉴定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伪证，如提供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p>
<p>3、当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医鉴定书的内容，否则该鉴定书无效。</p>
<p>4、如果对法医鉴定的结论不服，可以申请由双方共同认可或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指定的鉴定部门重新进行鉴定。</p>
<p>5、鉴定结束后，当事人应对返还的有关材料、物证、检材妥善保管，以备后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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