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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 &#187; 公司法务</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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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专注于刑事辩护、公司法务、房地产、建筑工程、交通事故、金融借贷等领域法律服务与探索。</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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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酒后遗失皮包暴露秘密 副总私开公司被炒鱿鱼</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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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25 Jan 2015 08:25:46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dc:creator>
				<category><![CDATA[公司法务]]></category>
		<category><![CDATA[炒鱿鱼]]></category>
		<category><![CDATA[秘密]]></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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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身在曹营心在汉，身为公司副总经理，浦先生自以为夫妻、朋友间私下默契的同行竞争行为只有天知、地知、你知、我知，没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身在曹营心在汉，身为公司副总经理，浦先生自以为夫妻、朋友间私下默契的同行竞争行为只有天知、地知、你知、我知，没想到一次酒后失态，暴露了秘密。不但被东家实调电子有限公司炒了鱿鱼，还在公堂对簿中大失颜面。</p>
<p>浦先生于1999年12月至实调公司工作， 2007年5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三年前，因销售业绩不佳，连续亏损经营，公司重新修订了员工薪酬制度，浦先生对此深感不满，渐生嫌隙。从前年8月开始，浦先生表示暂不领取绩效工资。去年3月2日，公司向浦先生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称“因您存在严重违纪行为，本公司决定从2010年3月2日起解除与您之间的劳动合同。”浦先生随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实调公司支付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31万余元。仲裁裁决基本支持了浦先生的诉求，实调公司对此不服，遂提起诉讼。</p>
<p>庭审中，实调公司就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事实出示了一份关键性的证据，该证据证明，“被告在担任实调公司董事、副总期间，利用其妻子的名义成立了一家新公司，对外承揽由其操控公司的业务。”公司还就该份证据的形成作了特别说明：去年2月的一天，被告在一次公司宴请中酒喝多了，昏昏沉沉中居然把自己的皮包遗忘在饭桌旁。公司在找寻物主时发现包是被告的，同时又吃惊地发现被告以新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的合作协议，该合作协议载明双方共同出资组建新的公司开展业务等细节。由此实调公司得知被告在挖公司的墙角，于是才断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p>
<p>对于公司方的举证，浦先生的代理人反驳，该份证据的形成是非法的，不具有证明力。原告是以欺骗的手段突然袭击，非法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理应支付拖欠的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此外公司单方制定的绩效薪酬制度是恶意克扣员工工资，也属无效。</p>
<p>法院查明，被告浦先生曾在一些送货单及增值税发票收据上的签字，存在其与关联公司存在合作经营的行为。实调公司以其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被告的严重违纪行为已不具备领取绩效工资的条件。据此合议庭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原告提出的不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可予支持。</p>
<p><strong>【法官说法】</strong></p>
<p>本案中的那份关键性证据由于其形成和取得富有戏剧性，耐人寻味。被告方质疑的合法性和证明力实际上是基于打开他人皮包的合法性，潜台词是公民的隐私权应受法律保护。值得关注的是，隐私权行使的前提是权利人有效地行使保密权。酒后失态，皮包失控本身就是物主没有有效行使保密权的行为。同时，隐私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公共道德。原告为确定物主打开包主观上是善意的，无意中发现了那份与公司利益有关的书证纯属偶然，不构成侵权，证据的形成和取得并不违法。</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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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公司老总受贿受审 称提拔下属收百万是人情感谢</title>
		<link>http://www.hnmwlaw.com/article/143.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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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25 Jan 2015 08:22:42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dc:creator>
				<category><![CDATA[公司法务]]></category>
		<category><![CDATA[受贿]]></category>
		<category><![CDATA[提拔]]></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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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广州市食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谢榕三受贿一案，昨日在广州中院公开审理。该案被广州市纪委列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广州市食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谢榕三受贿一案，昨日在广州中院公开审理。该案被广州市纪委列为系列受贿案，涉及广州市食品生产领域的多名有关负责人。据起诉书指控，作为长期担任广州市食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一把手，谢榕三涉嫌受贿共计人民币388万元、港币8万元及红木家具一套。</p>
<h1>检方指控其55次受贿</h1>
<p>据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至2009年间，谢榕三担任广州食品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利用主管全面工作及管理下属企业的职务便利，将“皇上皇”商标免费提供给广州皇上皇饲料厂有限公司使用，为该厂法定代表人毕某(另案处理)谋取利益，先后9次共收受毕某送给的人民币5万元、港币8万元。</p>
<p>2007年至2010年间，谢榕三在管理广州食品集团合资经营的广州金麒麟食品公司过程中，为该公司承包人黄某和冯某(均另案处理)提供帮助，并承诺将“金麒麟”商标所有权给予该食品公司，先后4次共收受两人送给的现金人民币40万元。</p>
<p>在庭审中，谢榕三辩解称，饲料厂是集团管理的下属企业，把皇上皇商标供其免费使用，是为了使从饲料厂到养猪、杀猪、制作腊肠实现一条龙，因此不存在违法犯罪问题。谢榕三也承认，确实如起诉书所称收了他人的钱。</p>
<p>起诉书还指控，2003年至2010年间，谢榕三为下属茅山肉类联合加工厂厂长郭某职务升迁提供帮助，先后16次共收受郭某送给的现金人民币12.5万元及一套红木家具。2008年至2009年间，谢榕三为皇上皇肉食分公司经理冯某职务升迁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贿赂共135万元。</p>
<p>2002年至2008年间，谢榕三为江苏某肠衣厂租赁其公司下属的茅山肉类联合加工厂厂房提供帮助，为该厂董事长沈某谋取利益，先后5次共受贿人民币21万元。2005年至2010年间，他又为广州某肉食制品公司租赁其下属企业厂房一事提供帮助，先后19次共收受该肉食制品公司负责人游某贿赂75万元。</p>
<p>2010年，谢榕三为广州某汽车维修公司租赁茅山肉类联合加工厂厂房提供帮助，为该汽车维修公司董事长吴某谋取利益，先后两次收受贿赂共100万元。</p>
<p>对于在人事任免中，提拔下属受贿一事，谢榕三当庭称，自己提拔的都是有能力的人，这些人送钱属于人情感谢。</p>
<h1>属自首可酌情轻判</h1>
<p>据了解，2010年8月谢榕三接受纪委调查时，主动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赃378.22万元、港币29万余元。公诉机关据此认定其为自首，可以酌情从轻判处。</p>
<p>在庭审中，记者看到，59岁的谢榕三头发已经全白，他表示认罪，对公诉人指控的基本事实都没有意见。他认为自己没有索贿，没有做损害公司利益的事。谢榕三辩称，自己在任职期间为企业作了很多贡献，还为广州“放心肉”工程出了力。希望法院量其主观恶性不大，有悔改表现，请求从轻判决。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 刘冠南)</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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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员工喝酒误事丢货款 法院判决企业共同担责</title>
		<link>http://www.hnmwlaw.com/article/141.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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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25 Jan 2015 08:20:04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dc:creator>
				<category><![CDATA[公司法务]]></category>
		<category><![CDATA[货款]]></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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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日前，上海市徐汇法院判决一起因员工酒后乘公交车被盗，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认为，原告作为企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日前，上海市徐汇法院判决一起因员工酒后乘公交车被盗，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认为，原告作为企业，在获取收益的同时也应承担经营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因此对此案作出判决：员工已经对自己的过失承担了相应赔偿责任，企业主张继续由员工赔偿损失差额部分诉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p>
<p>28岁的小王是两年前进入上海唯迪杰公司的，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有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王的月工资为3000元。</p>
<p>2009年3月24日，小王受公司委托到河南濮阳为公司催收货款。因为催款顺利，当天就拿到了10万元现金，小王便爽快地应客户之邀一起共进了午餐。午餐时，小王多喝了点酒，结果在返回郑州的路上，在公交车上睡着了，直到客车在郑州市郊某地抛锚时，小王才醒过来并发现自己挎包里的钱少了3万元。情急无奈，小王只好向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报案。之后，为了弥补过失，小王又自掏腰包赔偿了公司7000余元钱。一个星期后，小王收到公司发出的一份通知书：鉴于酒后误事，导致3万元货款被窃，公司决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p>
<p>但合同解除后，唯迪杰公司觉得自己的损失太大了，又决定向小王索要丢失的剩余货款。2010年1月，公司向河南省郑州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货款22883元及利息463.40元。但郑州某区法院以劳动争议纠纷未经仲裁裁决程序为由，裁定驳回了公司的起诉。唯迪杰公司转而又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结果被裁定超过仲裁时效再次予以驳回，公司最后决定直接向徐汇法院起诉，向小王追索这笔失窃的货款。</p>
<p>庭审中唯迪杰公司诉称，被告当时作为公司的员工，催收巨额货款却不按公司规定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划转，收取货款后又大量饮酒，致使货款被盗，被告难辞其咎，理应全额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p>
<p>被告小王则辩称，催收货款是受原告指派的，当时也不具备转账条件；客户之间的应酬是业务交往中的人之常情，为了催收这笔巨款，自己尽职尽责，很长时间都没休息好，这才导致乘车途中发生瞌睡事情。现在大错已经铸成，公司也按照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从自己的工资中扣除了部分钱款，还对其作出开除处分，公司再要求其赔偿其余损失，缺乏法律依据。</p>
<p>法院查明，被告向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报案情况属实，目前公安机关对此尚未破案。原告亦认可被告是酒后误事，货款遭窃属实。法院认为，原告作为企业，在获取收益的同时也应承担经营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结合被告的过失程度、工资收入以及经济承受能力，法院认为，被告已经对自己的过失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共赔偿了企业7116元，原告主张继续赔偿丢失差额部分的诉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p>
<p>该案判决后，主审法官解释说，原告、被 告双方劳动关系终结一年内，原告曾向郑州市某法院主张与本案相同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又申请了劳动仲裁，因此依据相关法律，原告的诉求其实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法院应该依法受理此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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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法人代表的不同种类 法人代表有哪些责任义务</title>
		<link>http://www.hnmwlaw.com/article/139.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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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25 Jan 2015 08:17:34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dc:creator>
				<category><![CDATA[公司法务]]></category>
		<category><![CDATA[法人]]></category>
		<category><![CDATA[责任义务]]></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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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 一、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p>
<h1>一、法人代表的不同种类</h1>
<p>法人代表是指根据法律，其行为被视为法人的行为，其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权利和义务由其所代表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根据产生方式，法人代表有三大类：</p>
<p><strong>法定代表人</strong></p>
<p>其行为无需另外的确认和授权，即可被认为是法人的行为。</p>
<p><strong>法定代理人</strong></p>
<p>即根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通过一定手续或外在表现形式，其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如法人终止时的清算组。</p>
<p><strong>授权代表</strong></p>
<p>根据书面或者非书面协议，或者根据民法表见代理的形式，其行为被视为法人的行为。如聘请之律师，法人营业时的营业员，销售代表、总经理等。</p>
<p>法人代表是公司授予行使法人权利的自然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和授权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是自始有效，由法律直接授予。其余两种是由公司授予权利，代表公司行使具体行为的自然人。</p>
<h1>二、法人代表有哪些责任义务</h1>
<p>1、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譬如，在代表该企业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会受刑事处分，等等，以上只是列举，不完全。</p>
<p>2、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资瑕疵)，其亏损责任应由法人自己承担，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当然如果是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如有失职行为，严重程度达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应给予行政处分时除外;</p>
<p>3、个人独资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负债时，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不需股东个人承担，成立时有出资瑕疵的情形除外。</p>
<p>发生矛盾纠纷时</p>
<p>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法人代表后,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进行的民事行为所承担的责任都由法人承担。但行使与法人代表身份无关的民事行为而承担的责任由自己承担，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权违法法律法规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六种情况：</p>
<p>(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p>
<p>(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p>
<p>(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p>
<p>(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早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p>
<p>(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p>
<p>这些非法行为仍然由法人来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责任，法律并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然法定代表人还有以下的权利：</p>
<p>(1)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p>
<p>(2)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p>
<p>(3)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p>
<p>(4)企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时兼任另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隶属关系或联营、投资入股的企业兼任，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登记主管机关从严审核。</p>
<p>(5)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p>
<p>(6)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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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法人的法律特征 法人应具备哪些条件</title>
		<link>http://www.hnmwlaw.com/article/137.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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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25 Jan 2015 08:13:34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dc:creator>
				<category><![CDATA[公司法务]]></category>
		<category><![CDATA[法人]]></category>
		<category><![CDATA[法人的法律特征]]></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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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法人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法人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法人应具备哪些条件?</p>
<h1>一、法人的法律特征</h1>
<p><strong>法人具有以下一般特征：</strong></p>
<p>1、法人不是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一种集合体，是由法律赋予法律人格的组织集合体。</p>
<p>这是法人与自然人的根本区别。它可以是个人的集合体，也可以是财产的集合体。不以组织集合体名义出现在民事主体，不能为法人。</p>
<p>2、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p>
<p>它可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设定和承担民事义务。</p>
<p>3、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p>
<p>它有自己独立的权益，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p>
<p>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p>
<p>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区别法人组织和其它组织的重要标志。法人有自己能独立支配的财产，它可以自己的名义，用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自己所负担的债务，它可以自己能独立支配的财产负无限清偿责任。</p>
<h1>二、法人应具备哪些条件</h1>
<p>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p>
<p>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8221;人&#8221;，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p>
<p>第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例如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都规定，公司法人必须由两人以上的股东组成，但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订)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比之下，自然人则是以个人本身作为民事主体的。</p>
<p>第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p>
<p><strong>1、依法成立</strong></p>
<p>依法成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首先，法人组织的设立合法，其设立的目的、宗旨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组织机构、设立方案、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要符合法律的要求;其次，法人的成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p>
<p><strong>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strong></p>
<p>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要独立进行各种民事活动，独立承担民事活动的后果。因此，法人应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否则，法人无法进行各种民事活动。所谓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指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应与法人的性质、规模等相适应。中国一些法律法规对有关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要求作了规定。如《商业银行法》第13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因此，法人具备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应具备的最重要的基础条件。</p>
<p><strong>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strong></p>
<p>法人应该有自己的名称，通过名称的确定使自己与其他法人相区别。《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企业名称的组成、适用等作了规定。根据该规定，企业的名称应依次由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并在企业名称前冠以企业所在地省或者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名称。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适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可见，企业名称不是可随便确定而使用的。作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非企业法人的名称，应与其活动范围、活动内容等相适应。这类非企业法人的名称，有的是国家直接命名而无须工商登记，如国家机关法人名称;有的则应根据活动性质命名，并依法进行登记，如社会团体法人依法由民政部门登记。总之，每一个法人都应有自己的名称。</p>
<p>法人是社会组织，法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依法由法人组织机构来完成，每一个法人都应该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的组织机构依法应由三部分组成：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执行机构——董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三部机构有机的构成公司法人的组织机构，代表公司进行相应的活动。如果没有组织机构，就不能够成为法人。</p>
<p>法人应有自己的场所。作为法人的场所，可以是自己所有的，也可以使租赁他人的。法人的场所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民法通则》规定自己的场所是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主要是为了交易安全和便于国家主管机关监督。</p>
<p><strong>4、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中的法人还需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strong></p>
<p>如中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再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团体的章程草案。</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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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非企业法人的设立 非企业法人的设立条件</title>
		<link>http://www.hnmwlaw.com/article/135.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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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25 Jan 2015 08:07:58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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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设立条件]]></category>
		<category><![CDATA[非企业法人]]></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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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非企业法人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非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非企业法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非企业法人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非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非企业法人的设立条件是什么?</p>
<h1>一、非企业法人的设立</h1>
<p><strong>非企业法人的设立有以下几种情况：</strong></p>
<p>1、国家机关法人从组建完成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p>
<p>2、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程序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另一种是具备法人条件，但只有在经核准登记后，才具有法人资格。</p>
<p>3、社会团体法人设立的程序。原则上社会团体取得法人资格均需登记，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民政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但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无须登记，自社会团体组建完成后即具有法人资格。</p>
<h2>二、非企业法人的设立条件设立条件</h2>
<p>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p>
<p>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p>
<p>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p>
<p>有必要的并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p>
<p>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八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p>
<p>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其中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三十万元，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三十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十万元，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p>
<p><strong>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非公司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strong>：</p>
<p>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p>
<p>2、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p>
<p>3、组织章程;</p>
<p>4、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p>
<p>5、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p>
<p>6、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属自有的，提交产权证明;属租用的，提供租赁协议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房屋租赁的期限必需在一年以上);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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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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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25 Jan 2015 02:52:23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dc:creator>
				<category><![CDATA[公司法务]]></category>
		<category><![CDATA[股份]]></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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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style="text-align: left;">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br />
为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进一步拓展民间投资渠道，充分发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精神和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的有关要求，现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作出如下决定。<br />
一、充分发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功能<br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申请挂牌的公司应当业务明确、产权清晰、依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健全，可以尚未盈利，但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br />
二、建立不同层次市场间的有机联系<br />
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在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要求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进行股权非公开转让的公司，符合挂牌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br />
三、简化行政许可程序<br />
挂牌公司依法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监会豁免核准。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且发行后证券持有人累计不超过200人的，证监会豁免核准。依法需要核准的行政许可事项，证监会应当建立简便、快捷、高效的行政许可方式，简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无需再提交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br />
四、建立和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br />
建立与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中小微企业具有业绩波动大、风险较高的特点，应当严格自然人投资者的准入条件。积极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队伍，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企业年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逐步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建成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证券交易场所。<br />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br />
证监会应当比照证券法关于市场主体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严格执法，对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要制定并完善业务规则体系，建立市场监控系统，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和设施，保障技术系统和信息安全，切实履行自律监管职责。<br />
六、加强协调配合，为挂牌公司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br />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为中小微企业利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涉及外资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交易所市场及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涉及国有股权监管事项的，应当同时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挂牌公司风险处置机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p>
<p>国务院<br />
2013年12月13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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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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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25 Jan 2015 02:42:52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dc:creator>
				<category><![CDATA[公司法务]]></category>
		<category><![CDATA[发票]]></category>
		<category><![CDATA[增值税]]></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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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1996〕40号“关于代他人实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br />
你院沪高法〔1996〕40号“关于代他人实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br />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一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自己未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为他人经营活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对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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