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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 &#187; 建筑工程</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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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专注于刑事辩护、公司法务、房地产、建筑工程、交通事故、金融借贷等领域法律服务与探索。</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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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官方爆破致村民受损 赔偿重灾户20万引发不满</title>
		<link>http://www.hnmwlaw.com/article/177.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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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25 Jan 2015 08:57:11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dc:creator>
				<category><![CDATA[建筑工程]]></category>
		<category><![CDATA[爆破]]></category>
		<category><![CDATA[赔偿]]></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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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去年12月，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在该县乔善乡拉欢屯爆破危岩时，飞石砸坏一户楼房，有村民的房屋不同程度受损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align="left">去年12月，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在该县乔善乡拉欢屯爆破危岩时，飞石砸坏一户楼房，有村民的房屋不同程度受损。政府赔偿了受损最严重的那户人家20万元，其他受损农户认为自己得到的赔偿太少，一度强行拦截政府邀请来的核损评估人员，一名村民还因妨碍公务被警方行政拘留。2月2日，记者前往该县了解此事。</p>
<p align="left"><strong>村后危岩需爆破排险</strong></p>
<p align="left">记者在村民韦某家看到，这间平房的楼顶上有一块1米多高的岩石，靠山一侧的砖墙被砸坏，附近的泥地上还散落着大大小小的石块。韦某说，爆破前，他家后面的山上悬着很多风化严重的岩石，最大的一块高约15米，开裂的缝约有40厘米。村民们怕石头坠落，就汇报乡政府，要求实施爆破。</p>
<p align="left">该县国土资源局的韦副局长说，该局邀请专家到山上勘察论证，专家认为山体开裂，山石风化且呈粉碎状态，如遇大风暴雨，危石有可能下坠，建议立即处理。他们拟定的方案是粉末式爆破，这样不会造成山下群众的财产损失。</p>
<p align="left"><strong>爆破过程村民房屋受损</strong></p>
<p align="left">国土资源局与村民们签好爆破协议后，于去年12月7日进行了爆破，负责组织爆破施工的是当地一采石场的吴老板。村民们说，施工方技术不过关，导致爆破出现意外，两栋房子被砸坏，四栋民房的玻璃被震碎。</p>
<p align="left">吴老板说，爆破前，他请了柳州的专业人士进行技术指导，他们在山上钻了460多个炮眼，山体周围拉起了一条2.5米高的网状防护栏，没想到还是有几块大石头飞出去了。根据施工合同，如因爆破造成财产损失，他要承担20%的责任，所以他同意履约赔付。</p>
<p align="left">按相关规定，地质灾害治理的施工单位，必须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吴老板承认，他的采石场没有爆破作业的资质证书，整个罗城也找不到一家有资质的。</p>
<p align="left">记者从国土资源局了解到，如果找有爆破资质的单位，必须去外地找，且价格高，而他们的经费不足。2009年7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在凤山召开了危岩治理现场会，提出一套结合实际治理地质灾害经验办法，这次爆破就是采用了其中的一种办法。</p>
<p align="left"><strong>一户获赔20万激起波澜</strong></p>
<p align="left">去年12月9日，罗城县政府决定给予受损最严重的韦某一次性赔付20万元。其他轻度受损者，由乡里与群众协商解决。此外，民政局给危险区内的14户群众每户发放补偿200元。</p>
<p align="left">这个结果，韦某满意了，而其他村民却不接受。村民潘某说，他的泥瓦房屋顶的瓦片被砸出两个窟窿，一面土墙被石头砸变形。这是一栋1954年建的老房子，乡政府答应赔偿他2万元，但他要6万元，后来说最低5万元，因为整个屋顶都要换。而按照房管所和建设局的核算，如果以市场价计算，他的损失不会超过1万元。</p>
<p align="left">一户村民指着天花板上的几道几乎看不见的细缝对记者说，这是爆破时震出来的。一位质检站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于12月9日去看现场并拍照，这些细缝处有水流的痕迹，而爆破前后几天都没有下雨，所以他认为这些缝是爆破前就有的。即便如此，政府也答应，支付震碎的玻璃和修补细缝的费用，而这些村民要求全部更换。有村民告诉记者，韦家的房子“不值多少钱”，赔20万太多了，而自己只得几千元，太少了。</p>
<p align="left"><strong>承诺：或高价赔，或负责维修</strong></p>
<p align="left">为了尽快处理此事，当地有关部门多次派人进村协商，但村民不愿让步。1月25日，几位核损评估的技术人员被人围住不放。县公安局派出警车将人带出来，并对为首的一名青年男子处以拘留3日的治安处罚。</p>
<p align="left">2月2日下午，罗城国土资源局邀请建设局、物价局、质检站、房管所和乔善乡政府等再次进村，讨论和计算赔付金额。国土资源局的韦副局长提供了两个方案：一是按高于市场价来赔付，那些无法确定是否因爆破产生的损害，也按照疑似从有赔付。如实际计算的结果低于政府此前答应的赔偿数额，按多的赔。村民如对核损不放心，可邀请第三方机构评估，再不行就走法律途径解决。第二个方案是修复，政府出钱请工程队进村，将受损房屋修复成原样。他希望村民能接受其中一个方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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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假房东在中介处连骗房租 法院认定诈骗罪名成立</title>
		<link>http://www.hnmwlaw.com/article/175.html</link>
		<comments>http://www.hnmwlaw.com/article/175.html#comments</comments>
		<pubDate>Sun, 25 Jan 2015 08:55:54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dc:creator>
				<category><![CDATA[建筑工程]]></category>
		<category><![CDATA[假房东]]></category>
		<category><![CDATA[骗房租]]></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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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康某骗来房主钥匙后，冒充房主到中介公司登记出租房屋，从而骗取房费、取暖费等费用。5月12日，桥东区人民法院依法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康某骗来房主钥匙后，冒充房主到中介公司登记出租房屋，从而骗取房费、取暖费等费用。5月12日，桥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康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p>
<p>2008年12月23日，康某向石家庄市某小区房主刘某租房，康某看完房后交400元定金给刘某，刘某将房门钥匙交给康某，康某到房产中介公司冒充房主登记出租该房屋，2009年1月3日，在房产中介公司骗取王某房费、取暖费、押金共计3850元。</p>
<p>此后康某以类似手法在中介机构骗取受害人房租和押金共计18020元，案发后部分赃款被追回。</p>
<p>桥东法院认为，被告人康某多次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康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5月12日，桥东区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康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赃款人民币三万一千一百七十元，依法追缴。</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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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住房保障法》建议骗购经适房者入罪 存在争议</title>
		<link>http://www.hnmwlaw.com/article/173.html</link>
		<comments>http://www.hnmwlaw.com/article/173.html#comments</comments>
		<pubDate>Sun, 25 Jan 2015 08:54:30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dc:creator>
				<category><![CDATA[建筑工程]]></category>
		<category><![CDATA[经适房]]></category>
		<category><![CDATA[骗购]]></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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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在2009年度房价进一步高涨的形势下，《住房保障法》的起草引人关注。据了解，压缩房地产投机利润空间、提高骗购违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在2009年度房价进一步高涨的形势下，《住房保障法》的起草引人关注。据了解，压缩房地产投机利润空间、提高骗购违法成本、保障经济适用房公平合理分配，成为起草中的《住房保障法》的重要内容。</p>
<p>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由清华大学法学院、深圳市房地产研究中心联合起草的住房保障法，不久前已提交给住建部住房保障司内部讨论。</p>
<p>针对使用不正当手段骗购经济适用房的人，住房保障法起草者之一王玉国主张将其入罪，以提高这种行为的违法成本。</p>
<p>购买后再出售经济适用房能够带来巨额利润，导致许多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人使用不正当手段骗取经济适用房，造成原本有需要的申请人无法如愿。住房保障法的一个基本目的就是保障所有人的居住权利，而具体的保障对象则是中低收入群体。</p>
<p>“骗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就是因为这种行为的违法成本太低。”王玉国说，“我个人认为，这种行为分析起来符合刑法上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完全可以诈骗罪论处。”但目前，围绕将骗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以诈骗罪论处的主张，还存在很大的争议。</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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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以及延期索赔如何处理</title>
		<link>http://www.hnmwlaw.com/article/171.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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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25 Jan 2015 08:53:42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dc:creator>
				<category><![CDATA[建筑工程]]></category>
		<category><![CDATA[工程索赔]]></category>
		<category><![CDATA[延期索赔]]></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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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核心内容：在工程建设阶段，都可能发生索赔。合同执行的过程中，如果一方认为另一方没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妨碍了自己履行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核心内容：</strong>在工程建设阶段，都可能发生索赔。合同执行的过程中，如果一方认为另一方没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妨碍了自己履行合同义务或是当发生合同中规定的风险事件后，结果造成经济损失，此时受损方通常会提出索赔要求。那究竟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包括哪些？工程延期了，索赔又是如何处理的？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以及延期索赔如何处理。</p>
<p><strong>　　一、在工程建设中索赔是经常发生的，其主要原因有：</strong></p>
<p>1、设计方面</p>
<p>在工程施工阶段发生设计与实际间的差异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项目在工期、人工、材料等方面的索赔。</p>
<p>2、施工合同方面</p>
<p>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未能充分考虑和明确各种因素对工程建设的影响，致使施工合同在履行中出现这样那样的矛盾，从而引起施工索赔。</p>
<p>3、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p>
<p>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地震、台风、流沙泥、地质断层、天然溶洞、沉陷和地下构筑物等等引起的施工索赔。</p>
<p>4、不依法履行施工合同</p>
<p>承发包双方在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往往因一些意见分歧和经济利益驱动等人为因素，不严格执行合同文件而引起的施工索赔。</p>
<p><strong>　　二、延期索赔如何处理：</strong></p>
<p>工程项目中，延期索赔是合同管理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目前中国的特色是一般业主不予考虑。在处理延期索赔本人认为应慎重行事并注意做好以下工作：</p>
<p>1、延期索赔事件发生后，要及时请参建各方到现场调查，了解事件发生的原因，确定事件性质，分清风险的归属；</p>
<p>2、事件发生过程中，督促批复部门对各有关细节应做详细记录（包括照片），并由驻地工程师签认；</p>
<p>3、事件发生过程中，与有关各方积极协调配合，消除引起延期索赔的因素，减少损失；</p>
<p>4、按合同有关规定审核索赔资料，并积极与承包商和监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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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要达到五个确保</title>
		<link>http://www.hnmwlaw.com/article/169.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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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25 Jan 2015 08:52:15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dc:creator>
				<category><![CDATA[建筑工程]]></category>
		<category><![CDATA[分包]]></category>
		<category><![CDATA[安全管理]]></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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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工程分包是目前国内外建设项目中存在的普遍现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工程分包是目前国内外建设项目中存在的普遍现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如何加强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减少事故的发生，有效的规避安全风险，是工程建设中总承包单位必须面临的问题。笔者认为，加强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必须达到五个确保：</p>
<p>一、确保分包队伍的合法性</p>
<p>项目前期，安全管理人员要把好分包队伍引进关，强化事前控制，保证分包队伍的“合法性”。一是审查分包队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使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二是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不得超资质分包工程。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三是不使用资质挂靠的分包队伍，杜绝转包、重复分包现象的发生。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四是审查分包单位的工伤社会保险交纳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人员缴纳保险费。各类企业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当分包单位已经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总承包单位要为分包单位人员缴纳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此外，还要审查分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证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公证处公证书、特殊工种证件以及安全管理制度等内容。</p>
<p>二、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投入</p>
<p>安全是需要投入的，只有在达到一定的投入后才可能控制物的不安全状态，而物的不安全状态正是建筑施工事故中最直接、最重要的原因，可以说，只要控制了物的不安全状态，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就会大大的降低。目前，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中标价格越来越低，许多工程效益微薄，个别分包单位直接将效益增长点建立在降低安全投入上，导致现场安全设施不到位，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殊不知，以降低安全投入为效益增长点的做法无异于铤而走险，换来了往往是后悔莫及。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等等。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分包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p>
<p>三、确保发挥分包单位的管理作用</p>
<p>建筑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源。但建筑业生产过程的低技术含量决定了从业人员的素质相对普遍较低。加强分包单位的管理，提升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是消除安全隐患，减少安全事故的有效措施。一是促使分包单位形成自身的安全管理体系。督促分包单位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保一定比例的安全管理力量，是做好安全管理的首要条件。二是严格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和日常培训制度。三级安全教育是安全生产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为加强新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凡新进公司人员和调换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即公司教育、车间教育和班组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准安排生产岗位。各分包单位每周安全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一个小时，学习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总承包单位要不定期抽查分包单位的安全学习开展情况，保证安全培训的效果。三是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有双方签字确定。安全技术交底是对施工人员上岗前的最基本的培训，通过本次交底后，施工人员将会参与直接施工，因此，上岗前的安全技术交底是有效杜绝各类违章、了解施工中的危险因素、提升施工人员安全意识的非常有效地措施。</p>
<p>四、确保各项监督管理到位</p>
<p>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为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降低安全风险，首先提升对分包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检查可分为日常检查、突击检查以及阶段性检查等等，通过监督、检查发现和处理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对分包单位的三级安全教育开展、安全学习培训和安全站班会的开展、安全技术交底、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等进行不定期的抽检。检查完毕，要通过考核兑现安全奖惩，通过奖惩手段体现安全管理的权威性。其次，建立分包单位的年度安全评价档案。做好日常管理考核资料的积累，对分包单位安全管理状况和能力进行年度安全业绩评定。对于不能满足安全管理要求，现场控制力低下，违章现象突出的单位可以直接清退出场。最后，对于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总承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要做到“三当”。“当医生”，要对施工现场了然以胸，能够及时发现并指出分包单位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督促分包单位进行整改。“当教师”，当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不能满足现场施工需要时，要帮助他们建立管理体系，理顺工作关系，逐步提高分包队伍自身的管理水平，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管理效果。“当法官”，安全管理必须严格落实，严格执法，发现违章和事故，要进行相应的处罚，确保安全管理的严肃性。要“以三铁反三违”，铁面孔，对安全，铁手腕，抓安全，铁心肠，保安全，将安全管理的关口前移，促使施工人员遵章守纪，安全管理可控在控。</p>
<p>五、确保营造安全文化氛围</p>
<p>企业安全文化是施工企业在长期安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并为职工广为接受、遵循的具有本企业特色的安全思想、安全观念、安全作风、安全态度、管理机制及行为习惯的总和。分包单位要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接受总承包单位的安全文化。总承包单位要不断完善安全文化建设，营造浓厚安全氛围，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第一，加强安全文化理论的宣传，使员工在心理、思想和行为上形成自我安全意识和环境氛围，使“严守规程”成为全体员工的基本素养，使“关注安全、关爱生命”成为员工的基本理念，才能够有效控制事故的发生，进一步筑牢安全生产的坚固防线。第二，主要从观念文化、物质文化、管理文化、行为文化四个方面入手，提高员工安全素质，确保了企业长治久安。</p>
<p>（1）建设预防为主、我要安全的安全观念文化。安全文化是基本的内涵就是人的安全意识。要保证人的行为、设施和生产环境的安全性，更好地预防事故的发生，就需要从人的基本素质出发。</p>
<p>（2）建设稳定可靠、标准规范的安全物态文化。良好的安全物态是安全生产的必要保障。确保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设施，是建设安全物质文化的基础。</p>
<p>（3）建设健全完善、政令畅通的安全制度文化。不断地充实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不折不扣地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就是创建和推行安全文化的过程，也是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价值观逐步具体化的传播过程。</p>
<p>（4）建设规范有序、遵章守纪的安全行为文化。安全行为文化是安全文化的重要方面，也是建设安全文化的主要目标。抓行为文化建设必须把培养职工良好行为当作基础性的工作，并提到重要位置来抓。</p>
<p>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是相辅相成的一个整体，是一种唇齿相依的关系。大家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安全施工，平安顺利的将工程移交建设单位而协同合作，只有共同致力于安全生产管理中，才能确保各项施工的安全顺利进行，进而完成安全生产的目标指标。</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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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指导意见</title>
		<link>http://www.hnmwlaw.com/article/167.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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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25 Jan 2015 08:51:09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dc:creator>
				<category><![CDATA[建筑工程]]></category>
		<category><![CDATA[合同纠纷]]></category>
		<category><![CDATA[建设工程]]></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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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核心内容：安徽省高院发布新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二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核心内容：</strong>安徽省高院发布新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二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工期和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结算、违约责任、工程造价鉴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p>
<p align="center"><strong>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strong></p>
<p align="center"><strong>(2013年12月23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第32次会议讨论通过)</strong></p>
<p>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省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p>
<p>第一条建筑施工企业的内部人员对外以企业名义承包工程，对内与企业签订承包协议，企业只收取管理费，不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提供支持，不承担技术、质量监管和经济责任的，应当认定为借用资质，以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p>
<p>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与投标人在履行招投标程序前，以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范围、工期、计价方式、总价款等内容进行约定的，属串通投标，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p>
<p>第三条建设工程的开工日期应依据开工令、开工报告记载的时间予以认定。当事人认为实际开工时间与开工令、开工报告记载的时间不符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p>
<p>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延误开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作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延误开工的，以开工令、开工报告记载的时间作为开工日期。</p>
<p>既无开工令、开工报告，又无法查明实际开工时间的，依据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予以认定。</p>
<p>第四条承包人未能提供顺延工期的签证等书面文件，但能够证明工程存在延期开工、不具备施工条件、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工程迟延完工、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原因，影响施工进度的，可以允许承包人相应顺延工期。</p>
<p>第五条承包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其承包部分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上述资料提交齐全之日为竣工日期。但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除外。</p>
<p>第六条尚未竣工验收或使用的建设工程，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质量标准为由，主张减少工程价款或者扣除修复费用的，属于抗辩。</p>
<p>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又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主张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当提起反诉。</p>
<p>第七条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又另行签订并实际履行了与备案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请求按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应予支持。</p>
<p>第八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应当参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p>
<p>第九条经过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当事人对工程量变化部分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没有约定，且不能协商一致的，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或者行业规范处理。</p>
<p>第十条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财政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发包人请求依据审计报告、评审结论结算工程价款的，予以支持。</p>
<p>第十一条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约定以发包人与承包人的结算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承包人与发包人尚未结算，实际施工人向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分别下列情形处理：</p>
<p>(一)承包人与发包人未结算尚在合理期限内的，驳回实际施工人的诉讼请求。</p>
<p>(二)承包人已经开始与发包人结算、申请仲裁或者诉至人民法院的，中止审理。</p>
<p>(三)承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主张参照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p>
<p>第十二条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又无法查明双方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一方主张参照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工程价款的，可予支持。</p>
<p>第十三条实际施工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发包人对其已支付的工程价款数额负有举证责任。</p>
<p>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尚未竣工，合同终止履行的，已完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扣留一定比例的工程价款作为质量保修金的，不予支持。</p>
<p>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人工、材料、机械费用出现波动，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无约定，当事人又不能协商一致的，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或者行业规范处理。</p>
<p>因工期延误导致上述费用增加造成损失的，由导致工期延误的一方承担；双方对工期延误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p>
<p>第十六条当事人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利息的，可予支持。</p>
<p>当事人主张的总额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贷款基础利率4倍范围内的，应当综合违约行为的情节、程度，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因素进行确定。</p>
<p>当事人主张的总额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贷款基础利率4倍范围的，应当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数额，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p>
<p>第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主张以自行委托中介机构作出的审核意见作为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另一方有异议的，审核人员应当出庭接受质询。审核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审核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p>
<p>第十八条出具审核意见的审核人员已出庭接受质询，如果审核意见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且不能通过该条第二款规定解决，当事人又申请司法鉴定的，可予支持。</p>
<p>第十九条工程价款、质量等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确定，经一审人民法院释明，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申请鉴定，或者在人民法院决定委托鉴定后拒不预交鉴定费用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p>
<p>上述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又申请鉴定的，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p>
<p>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程造价鉴定，应当选择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资质证书的鉴定机构。</p>
<p>第二十一条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因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未被采信，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向鉴定机构要求返还鉴定费用。</p>
<p>第二十二条承包人仅对建设工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p>
<p>第二十三条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施工期间停窝工产生的工人工资、设备租赁等费用，承包人将该费用与工程价款一并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应予支持。</p>
<p>第二十四条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p>
<p>本意见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作出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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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农村土改意见出台预2017完成试点</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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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25 Jan 2015 08:49:41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dc:creator>
				<category><![CDATA[建筑工程]]></category>
		<category><![CDATA[农村土改]]></category>
		<category><![CDATA[法律意见]]></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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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核心内容：2015年1月11日，土改意见出台，试点阶段有望2017年完成，即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近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　　核心内容：</strong>2015年1月11日，土改意见出台，试点阶段有望2017年完成，即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这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即将进入到试点阶段。试点将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农村改革试验区中选择，封闭运行确保风险可控。</p>
<p><strong>　　试点主要有四项任务</strong></p>
<p>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p>
<p>此次农村土改试点主要有4项改革重点任务，分别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以及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p>
<p>针对目前存在的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表示，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p>
<p>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农民工数量近2.7亿人，约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45%，其中外出6个月以上的农民工达到1.7亿人，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三分之一。</p>
<p>而针对宅基地所涉及的问题，姜大明表示，要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p>
<p><strong>　　试点将封闭运行</strong></p>
<p>围绕土地改革思路和方向的争论始终存在，基于此，试点显得尤为关键。</p>
<p>此次试点明确要求坚持小范围试点。统筹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兼顾不同发展阶段和模式，主要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农村改革试验区中安排，选择若干有基础、有条件的县或县级市开展。</p>
<p>姜大明特别提到要坚持封闭运行。试点严格限制在经法律授权的县(市)开展，非试点地区不要盲目攀比，擅自行动，确保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p>
<p><strong>　　关于时间节点，姜大明给出的答案是试点工作在2017年底完成</strong></p>
<p>此外，姜大明还表示，试点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条款，需要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允许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p>
<p>与土改密切相关的法律是 《土地管理法》，2012年，修改《土地管理法》进入立法计划。当年12月，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初次审议，但到目前未有实质性进展。</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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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全国人大官员：最早明年启动全国性房产税</title>
		<link>http://www.hnmwlaw.com/article/163.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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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25 Jan 2015 08:47:19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dc:creator>
				<category><![CDATA[建筑工程]]></category>
		<category><![CDATA[全国人大官员]]></category>
		<category><![CDATA[房产税]]></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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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据中国日报报道，一位全国人大委员称，中国可能最早在明年启动全国范围的房产税。此前房产税已经在重庆和上海进行了试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据中国日报报道，一位全国人大委员称，中国可能最早在明年启动全国范围的房产税。此前房产税已经在重庆和上海进行了试点。</p>
<p>该人士表示，目前人大正在拟订房地产税立法草案，该草案预计在今年年底完成，2015年实施。</p>
<p>与重庆和上海试点的只针对房产征税不同，全国范围的房地产税将会对房产和土地征收。</p>
<p>报道提到，征税的方式仍在讨论中，有可能调整。房地产税的税率并未确定，征收的范围是针对新建房产还是已有房产也没有明确的说法。</p>
<p>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倪红日28日在“新常态经济与财税改革方案实施高端论坛”上称，目前全国人大正在起草房地产税立法草案，考虑将现有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并将房地产税列为地方税种。</p>
<p>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土地征税，按照土地的面积来计税征税;房产税是对房产征税，按照房产原值进行征税。房子是建在土地上的，将来这两个税种合并之后，即‘房地合一’，计税依据和税基就发生了变化，合并后的房地产税会按照房子的市场评估值来征税。</p>
<p>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贾康此前还建议，中国推行房产税时，对于不愿意交房产税，或者找不到房屋主人交税的这种情况，可以在媒体上进行公示，若公示后三年内都没有交税，国家可以直接把这间房屋充公。</p>
<p>2011 年，上海和重庆作为试点地区开始了房产税试点。上海对人均面积超过60平方米(含)的住房征收房产税，税率为年房价的0.6%或0.4%。重庆则按“户面积”算，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分每户100平方米和180平方米两种起征点，税率在0.5%到1.2%之间。</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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