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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 &#187; 公司法务</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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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专注于刑事辩护、公司法务、房地产、建筑工程、交通事故、金融借贷等领域法律服务与探索。</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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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员工喝酒误事丢货款 法院判决企业共同担责</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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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25 Jan 2015 08:20:04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dc:creator>
				<category><![CDATA[公司法务]]></category>
		<category><![CDATA[货款]]></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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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日前，上海市徐汇法院判决一起因员工酒后乘公交车被盗，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认为，原告作为企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日前，上海市徐汇法院判决一起因员工酒后乘公交车被盗，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认为，原告作为企业，在获取收益的同时也应承担经营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因此对此案作出判决：员工已经对自己的过失承担了相应赔偿责任，企业主张继续由员工赔偿损失差额部分诉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p>
<p>28岁的小王是两年前进入上海唯迪杰公司的，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有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王的月工资为3000元。</p>
<p>2009年3月24日，小王受公司委托到河南濮阳为公司催收货款。因为催款顺利，当天就拿到了10万元现金，小王便爽快地应客户之邀一起共进了午餐。午餐时，小王多喝了点酒，结果在返回郑州的路上，在公交车上睡着了，直到客车在郑州市郊某地抛锚时，小王才醒过来并发现自己挎包里的钱少了3万元。情急无奈，小王只好向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报案。之后，为了弥补过失，小王又自掏腰包赔偿了公司7000余元钱。一个星期后，小王收到公司发出的一份通知书：鉴于酒后误事，导致3万元货款被窃，公司决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p>
<p>但合同解除后，唯迪杰公司觉得自己的损失太大了，又决定向小王索要丢失的剩余货款。2010年1月，公司向河南省郑州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货款22883元及利息463.40元。但郑州某区法院以劳动争议纠纷未经仲裁裁决程序为由，裁定驳回了公司的起诉。唯迪杰公司转而又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结果被裁定超过仲裁时效再次予以驳回，公司最后决定直接向徐汇法院起诉，向小王追索这笔失窃的货款。</p>
<p>庭审中唯迪杰公司诉称，被告当时作为公司的员工，催收巨额货款却不按公司规定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划转，收取货款后又大量饮酒，致使货款被盗，被告难辞其咎，理应全额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p>
<p>被告小王则辩称，催收货款是受原告指派的，当时也不具备转账条件；客户之间的应酬是业务交往中的人之常情，为了催收这笔巨款，自己尽职尽责，很长时间都没休息好，这才导致乘车途中发生瞌睡事情。现在大错已经铸成，公司也按照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从自己的工资中扣除了部分钱款，还对其作出开除处分，公司再要求其赔偿其余损失，缺乏法律依据。</p>
<p>法院查明，被告向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报案情况属实，目前公安机关对此尚未破案。原告亦认可被告是酒后误事，货款遭窃属实。法院认为，原告作为企业，在获取收益的同时也应承担经营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结合被告的过失程度、工资收入以及经济承受能力，法院认为，被告已经对自己的过失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共赔偿了企业7116元，原告主张继续赔偿丢失差额部分的诉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p>
<p>该案判决后，主审法官解释说，原告、被 告双方劳动关系终结一年内，原告曾向郑州市某法院主张与本案相同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又申请了劳动仲裁，因此依据相关法律，原告的诉求其实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法院应该依法受理此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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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title>
		<link>http://www.hnmwlaw.com/article/72.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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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25 Jan 2015 02:52:23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dc:creator>
				<category><![CDATA[公司法务]]></category>
		<category><![CDATA[股份]]></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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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style="text-align: left;">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br />
为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进一步拓展民间投资渠道，充分发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精神和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的有关要求，现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作出如下决定。<br />
一、充分发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功能<br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申请挂牌的公司应当业务明确、产权清晰、依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健全，可以尚未盈利，但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br />
二、建立不同层次市场间的有机联系<br />
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在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要求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进行股权非公开转让的公司，符合挂牌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br />
三、简化行政许可程序<br />
挂牌公司依法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监会豁免核准。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且发行后证券持有人累计不超过200人的，证监会豁免核准。依法需要核准的行政许可事项，证监会应当建立简便、快捷、高效的行政许可方式，简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无需再提交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br />
四、建立和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br />
建立与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中小微企业具有业绩波动大、风险较高的特点，应当严格自然人投资者的准入条件。积极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队伍，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企业年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逐步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建成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证券交易场所。<br />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br />
证监会应当比照证券法关于市场主体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严格执法，对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要制定并完善业务规则体系，建立市场监控系统，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和设施，保障技术系统和信息安全，切实履行自律监管职责。<br />
六、加强协调配合，为挂牌公司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br />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为中小微企业利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涉及外资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交易所市场及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涉及国有股权监管事项的，应当同时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挂牌公司风险处置机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p>
<p>国务院<br />
2013年12月13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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