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rss version="2.0"
	xmlns:content="http://purl.org/rss/1.0/modules/content/"
	xmlns:wfw="http://wellformedweb.org/CommentAPI/"
	xmlns:dc="http://purl.org/dc/elements/1.1/"
	xmlns:atom="http://www.w3.org/2005/Atom"
	xmlns:sy="http://purl.org/rss/1.0/modules/syndication/"
	xmlns:slash="http://purl.org/rss/1.0/modules/slash/"
	>

<channel>
	<title>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 &#187; 寻衅滋事</title>
	<atom:link href="http://www.hnmwlaw.com/tags/%e5%af%bb%e8%a1%85%e6%bb%8b%e4%ba%8b/feed" rel="self" type="application/rss+xml" />
	<link>http://www.hnmwlaw.com</link>
	<description>专注于刑事辩护、公司法务、房地产、建筑工程、交通事故、金融借贷等领域法律服务与探索。</description>
	<lastBuildDate>Thu, 19 Mar 2026 02:33:21 +0000</lastBuildDate>
	<language>zh-CN</language>
	<sy:updatePeriod>hourly</sy:updatePeriod>
	<sy:updateFrequency>1</sy:updateFrequency>
	<generator>https://wordpress.org/?v=4.1.41</generator>
	<item>
		<title>寻衅滋事罪的认定——黄某某寻衅滋事案</title>
		<link>http://www.hnmwlaw.com/article/124.html</link>
		<comments>http://www.hnmwlaw.com/article/124.html#comments</comments>
		<pubDate>Sun, 25 Jan 2015 06:12:46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dc:creator>
				<category><![CDATA[经典案例]]></category>
		<category><![CDATA[寻衅滋事]]></category>
		<category><![CDATA[认定]]></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hnmwlaw.com/?p=124</guid>
		<description><![CDATA[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2）方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寻衅滋事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h1>案件基本信息</h1>
<p>1．<strong>判决书字号：</strong>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2）方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p>
<p>2．<strong>案由：</strong>寻衅滋事</p>
<h1>基本案情</h1>
<p>被告人黄某某因对他人砸烂中方县丁家乡开设的捕鱼游戏机一事被牵扯其中而心存怨恨。2012年5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纠集被告人张某、谭甲、谭乙（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砍刀、钢管窜至中方县丁家乡街上杨某、杨甲开设的游戏机室，不听劝阻，对游戏机室内二台捕鱼游戏机的显示屏进行打砸。经估价鉴定，被损坏的捕鱼游戏机的显示屏价值人民币7000元。</p>
<h1>案件焦点</h1>
<p>在公共场所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扰乱了公共秩序，虽以毁坏财物为表象，但其主观目的是无事生非，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由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而得出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p>
<h1>法院裁判要旨</h1>
<p>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纠集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p>
<p>被告人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p>
<h1>法官后语</h1>
<p>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也即是指故意地、非法的毁灭或者损坏公共财物或者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使某项财物价值或者使用价值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新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为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寻衅滋事罪中损毁公私财物是司空见惯的，但寻衅滋事罪是一种性质恶劣、危害广泛、严重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它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有着本质的不同。具体而言，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中的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的主要区别是：1、侵害的客体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客体只限于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这里的公共秩序是根据法律和社会公德确立的公共生活规则所维持的社会正常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非公共场所秩序。在本案当中被告人黄某某肆意损坏被害人经营的游戏室游戏机，游戏室显然是公共场所，被告人的损坏行为严重影响公共场所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2、主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寻衅滋事罪主观上是为了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逞强好胜；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观上有损坏他人财产的目的。前者虽然也有损坏他人财产的目的，但只是为了通过损坏他人财产来达到自己耍威风、破坏秩序的最终目的；而后者也有可能出于报复、泄愤，但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损坏他人财物。结合本案，可以看出被告人黄某某因心存怨恨而破坏被害人财物，其最终目的是报复、泄愤，影响破坏被害人生产经营秩序。3、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4年11月2日发出的《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任意毁坏公私财物”，是寻衅滋事流氓行为的表现之一。本案就是以任意毁坏公私财物为表现影响公共场所秩序的典型。因此本案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而非故意毁坏财物罪。</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案例编写人：中方县人民法院研究室 王先勤　潘芳</p>
]]></content:encoded>
			<wfw:commentRss>http://www.hnmwlaw.com/article/124.html/feed</wfw:commentRss>
		<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
		</item>
		<item>
		<title>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title>
		<link>http://www.hnmwlaw.com/article/108.html</link>
		<comments>http://www.hnmwlaw.com/article/108.html#comments</comments>
		<pubDate>Sun, 25 Jan 2015 05:01:26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dc:creator>
				<category><![CDATA[法律法规]]></category>
		<category><![CDATA[刑事案件]]></category>
		<category><![CDATA[司法解释]]></category>
		<category><![CDATA[寻衅滋事]]></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hnmwlaw.com/?p=108</guid>
		<description><![CDATA[法释〔2013〕18号 （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style="text-align: center;">法释〔2013〕18号</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p>
<p>《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p>
<p>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p>
<p>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p>
<p>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p>
<p>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p>
<p>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p>
<p>（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p>
<p>（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p>
<p>（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p>
<p>（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p>
<p>（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p>
<p>（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p>
<p>（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p>
<p>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p>
<p>（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p>
<p>（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p>
<p>（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p>
<p>（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p>
<p>（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p>
<p>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p>
<p>（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p>
<p>（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p>
<p>（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p>
<p>（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p>
<p>（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p>
<p>（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p>
<p>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p>
<p>第六条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p>
<p>第七条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p>
<p>第八条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p>
<p style="text-align: right;">2013年7月15日</p>
]]></content:encoded>
			<wfw:commentRss>http://www.hnmwlaw.com/article/108.html/feed</wfw:commentRss>
		<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
		</item>
	</channel>
</rs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