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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 &#187; 炒鱿鱼</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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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专注于刑事辩护、公司法务、房地产、建筑工程、交通事故、金融借贷等领域法律服务与探索。</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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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酒后遗失皮包暴露秘密 副总私开公司被炒鱿鱼</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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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25 Jan 2015 08:25:46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dc:creator>
				<category><![CDATA[公司法务]]></category>
		<category><![CDATA[炒鱿鱼]]></category>
		<category><![CDATA[秘密]]></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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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身在曹营心在汉，身为公司副总经理，浦先生自以为夫妻、朋友间私下默契的同行竞争行为只有天知、地知、你知、我知，没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身在曹营心在汉，身为公司副总经理，浦先生自以为夫妻、朋友间私下默契的同行竞争行为只有天知、地知、你知、我知，没想到一次酒后失态，暴露了秘密。不但被东家实调电子有限公司炒了鱿鱼，还在公堂对簿中大失颜面。</p>
<p>浦先生于1999年12月至实调公司工作， 2007年5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三年前，因销售业绩不佳，连续亏损经营，公司重新修订了员工薪酬制度，浦先生对此深感不满，渐生嫌隙。从前年8月开始，浦先生表示暂不领取绩效工资。去年3月2日，公司向浦先生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称“因您存在严重违纪行为，本公司决定从2010年3月2日起解除与您之间的劳动合同。”浦先生随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实调公司支付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31万余元。仲裁裁决基本支持了浦先生的诉求，实调公司对此不服，遂提起诉讼。</p>
<p>庭审中，实调公司就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事实出示了一份关键性的证据，该证据证明，“被告在担任实调公司董事、副总期间，利用其妻子的名义成立了一家新公司，对外承揽由其操控公司的业务。”公司还就该份证据的形成作了特别说明：去年2月的一天，被告在一次公司宴请中酒喝多了，昏昏沉沉中居然把自己的皮包遗忘在饭桌旁。公司在找寻物主时发现包是被告的，同时又吃惊地发现被告以新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的合作协议，该合作协议载明双方共同出资组建新的公司开展业务等细节。由此实调公司得知被告在挖公司的墙角，于是才断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p>
<p>对于公司方的举证，浦先生的代理人反驳，该份证据的形成是非法的，不具有证明力。原告是以欺骗的手段突然袭击，非法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理应支付拖欠的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此外公司单方制定的绩效薪酬制度是恶意克扣员工工资，也属无效。</p>
<p>法院查明，被告浦先生曾在一些送货单及增值税发票收据上的签字，存在其与关联公司存在合作经营的行为。实调公司以其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被告的严重违纪行为已不具备领取绩效工资的条件。据此合议庭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原告提出的不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可予支持。</p>
<p><strong>【法官说法】</strong></p>
<p>本案中的那份关键性证据由于其形成和取得富有戏剧性，耐人寻味。被告方质疑的合法性和证明力实际上是基于打开他人皮包的合法性，潜台词是公民的隐私权应受法律保护。值得关注的是，隐私权行使的前提是权利人有效地行使保密权。酒后失态，皮包失控本身就是物主没有有效行使保密权的行为。同时，隐私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公共道德。原告为确定物主打开包主观上是善意的，无意中发现了那份与公司利益有关的书证纯属偶然，不构成侵权，证据的形成和取得并不违法。</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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