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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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代理律师的业务范围

一、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1、会见犯罪嫌疑人;

2、了解涉嫌罪名和有关案件的情况;

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4、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5、代理申诉和控告。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2、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3、调查和收集案件的有关证证据材料;

4、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代理意见或申诉意见;

5、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意见。

三、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2、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3、调查和收集证据;

4、出庭准备;

5、参加法庭审理全过程,发表辩护意见;

6、休庭后工作。

四、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1、了解研究一审判决情况;

2、协助被告人或代其书写上诉状;

3、阅卷、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4、与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5、发现收集新的证据;

6、出庭准备;

7、参加法庭调查;

8、参加法庭辩论;

9、二审案件不开庭的,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和书面代理意见。

五、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六、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1、代理自诉案件自诉人指控被告人犯罪行为;

2、代理受害人举报、控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

七、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1、担任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2、担任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八、在死刑复核、审判监督、执行阶段代理当事人提出申诉意见

1、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复核法律意见。

九、刑事案件申诉

1、申诉案件立案;

2、申诉再审案件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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